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