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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應瞭解客戶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非面對面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及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屬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評估為高風險。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屬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者,於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負責人或管理階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