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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本辦法除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公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准之專業訓練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前項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每年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但首次申請登錄執業之記帳士,於申請執業當年不受最低訓練時數限制。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在職訓練辦理機關(構)應發給完成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並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訓練合格之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