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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EN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或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1.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以上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揮者,視為境內居住個人,合併計算。
2.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或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揮者。
3.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之情形。
(二)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1.董事會或其他類似功能組織舉行會議之地點。
2.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
3.實際總機構所在地。
4.執行就經濟及功能觀點為重要管理之處所。
5.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
(三)所稱重大管理決策,指作成下列決策事項:
1.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指經營政策、重大營業或財產之決定、變更或其他類似管理決策。
2.重大財務管理決策,指重大投資、籌資、融資及財務風險或其他類似管理決策;與其決定之資金籌措、存放、調度地點無關。
3.重大人事管理決策,指重大人事任命、聘僱、薪酬或其他類似管理決策。
(四)所稱境內居住個人,指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個人;所稱境內營利事業,指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一)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指該外國營利事業未於設立登記地從事主要經營活動,且其主要經營活動之執行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該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經營活動之判斷與其關係企業或所投資事業之主要經營活動無關。
前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屬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範應遵循之事項者,該事項得不納入判斷構成要件。
第一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依據。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其違反規定者,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
前項所稱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