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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