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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
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
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
核運用。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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