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
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
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