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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賣契稅,係就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而課徵,並不以完成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取得之物權行為為要件,買賣行為一經成立,即應投納 契稅。至該買賣契約是否履行,既與契稅納稅義務不生影響,自亦不因買 賣契約以後是否解除而可請求免稅。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並以法院判決之日期當地不動產評定價格,課徵契稅。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賣契稅,係就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而課徵,並不以完成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取得之物權行為為其要件。故買賣行為一經發生,即應 投納契稅。至該買賣契約以後是否履行,既與契稅納稅義務不生影響,自 亦不因其後買賣契約解除而可請求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