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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房屋稅之計徵,係以申報現值為主,而輔以評定現值,立法本旨在使納稅 義務人自行申報確實之現值,以為公平課稅之根據,並含有防止納稅義務 人低報現值,覈實房屋現值之雙重意義。故申報現值低於實際現值時,始 有評定現值之適用,反之,評定現值低於申報之實際現值,則評定之現值 顯屬不合實際,自不足為計徵課稅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