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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EN
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包括地目等則變更)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