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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園區事業。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
四、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
六、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
七、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