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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 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 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 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 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應予 補充。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24 日
解釋文: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核定發布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 稅查定作業要點、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營業稅費用標準及小規模營利 事業查定課徵營業稅專用費用率,係依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修 正公布施行之營業稅法第十七條而訂定。該法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 十五日修正公布,並於次年四月一日施行後,財政部另又依據該法第四十 條第三項合併訂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一種。均係用「費用還原法」 ,依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之計算公式,推計銷售額據以課稅,以簡化對於 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手續,既已兼顧不同地區之不同經濟情形,以期切合 實際,而小規模營業人如不願依此特種方法計算稅額,仍得自行申請依一 般方法計算稅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是上開法令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