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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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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EN
第 19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1.
裁判字號:
廢
60 年判字第 5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請領分運照須憑完稅照。原告既已提出所運槽鐵及角鐵之分運照,無論該 項分運照是否事後補辦,均足證明上述鐵材確經完納貨物稅。縱令原告於 分運時未攜完稅照證,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予以處罰,要無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