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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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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36 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