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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五、納稅義務人虛增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刪除)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