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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