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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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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48-2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