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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