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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素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明確辨認經濟上顯著風險。
二、確認契約約定經濟上顯著風險之配置。
三、透過功能分析,確認受控交易參與人之實際經濟行為,及是否具備風險承擔與風險管理之功能。
四、就前三款評估結果,分析受控交易參與人是否遵循契約條款,及主張風險承擔方於受控交易是否實際控制風險與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以確認契約約定之風險承擔情形與交易雙方之行為是否一致。
五、如經確認主張風險承擔方未實際控制風險或不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應將該風險重新配置予實際控制風險且具備承擔風險財務能力之一方;如有多方均實際控制風險且具備承擔風險財務能力,應將該風險配置予控制風險最多者,並對其他風險控制者依風險控制程度給予合理報酬。
六、依前五款規定確認之風險配置結果重新訂價,給予承擔風險者合理補償,並給予減輕風險者適當報酬。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評估受控交易參與人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之功能,應按下列方式判斷:
一、判斷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功能,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承受風險所帶來有利或不利結果。
(二)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指具備承擔或解除風險、支付減輕風險或承受風險實現結果之資金融通能力。
二、判斷是否具備風險管理功能,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實際控制風險之能力,指:
1.具備承擔、解除或規避風險之決策能力及實際執行該決策之功能。
2.具備是否回應與如何回應風險之決策能力及實際執行該決策之功能。
(二)減輕風險之能力,指有能力採行預期會影響風險結果之措施,包含降低不確定性或減少風險事件所生不利影響之措施,及實際執行該措施。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分析並依風險配置結果重新訂價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控交易參與人提供資金但未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僅能獲得無風險報酬。
二、受控交易參與人提供資金並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但未承擔及控制其他相關風險,僅能獲得經風險調整之合理報酬(即控制財務風險之合理報酬)。
前條第一款所稱可比較情況或可比較交易,指相同或類似之情況或交易。決定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情況,或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未受控交易是否相同或類似及其可比較程度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並考量下列影響價格或利潤之因素:
一、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特性:
(一)交易標的為有形資產者,為資產之實體特徵、品質、數量及是否包括無形資產。
(二)交易標的為無形資產者,為交易型態、資產類型、移轉條件、發展階段、是否擁有更新、修改及修正之權利、獨特性及其維持獨特性之期間、賸餘經濟效益年限及使用該無形資產之預期利益。所定交易型態,如授權或轉讓。
(三)交易標的為服務時,為服務之性質及是否包括無形資產。
二、執行之功能,包括:
(一)研究與發展。
(二)產品設計。
(三)採購及原物料管理。
(四)製造、加工、裝配。
(五)行銷、配銷、存貨管理、保證、廣告、產品服務。
(六)運送及倉儲。
(七)經營管理、會計、財務、法律、信用、收款、訓練及人員管理服務。
三、契約條款,包括:
(一)報酬收付方式。
(二)交易數量。
(三)售後保證範圍及條件。
(四)更新或修正契約內容之權利。
(五)授權或契約之有效期間、終止及重新協商之權利。
(六)交易雙方間提供附屬或輔助服務之協議。
(七)交貨條件,如起運點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八)授信及付款條件。
四、承擔之風險,包括:
(一)市場風險,如成本、需求、價格之變動、存貨水準風險。
(二)研究與發展活動之成敗風險。
(三)財務風險,如外匯匯率、利率變動風險。
(四)信用風險,如授信、收款風險。
(五)產品責任風險。
五、經濟及市場情況,包括:
(一)區域市場之相似性。
(二)市場規模及發展潛力。
(三)市場層級,如批發或零售市場。
(四)市場占有率。
(五)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交易雙方之其他選擇性。
(六)政府對市場之管理。
(七)產業概況,如新興或夕陽產業。
(八)運輸成本。
六、商業策略,包括:
(一)創新及產品開發策略。
(二)避險策略。
(三)市場占有率策略。
七、其他影響可比較程度之因素。
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之情況,或其所從事之受控交易與未受控交易間,如存在前項各款因素之顯著差異,應就該等差異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價格或利潤所造成之影響進行合理之調整;其經由合理之調整可消除該等差異之影響者,得選定該非關係人及未受控交易為可比較對象。
決定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所從事之未受控交易,與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所從事受控交易之可比較程度及是否選定其為可比較對象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