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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協議之相關各方。
二、涉及之關係人交易及期間。
三、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四、訂價原則及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協議條款、協議適用期間及效力。
六、申請人之義務,包括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年度報告及影響報告、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變動通知。
七、申請人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之處理方式。
八、協議之修訂。
九、解決爭議之方法與途徑。
十、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時,應依規定提供下列文件及報告:
一、國內外關係人結構圖。
二、參與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交易之關係人相關資料:包括營運、法律、稅務、財務、會計、經濟等六個層面之分析報告,及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所得稅申報書及財務報表。
三、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交易之相關資料:
(一)參與交易之關係人名稱及其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三)交易涵蓋之期間。
四、移轉訂價報告,其內容除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另應特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二)參與交易之關係人於受控交易之價值貢獻分析及利潤配置情形。
(三)採用本準則未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時,應特別分析並說明該方法較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更為適用、更能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理由,並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直接影響其訂價方法之重要財務會計處理。
(五)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交易所涉國家與我國之財務會計與稅法間之重大差異,但以足以影響其所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之差異為限。
五、申請人與其他關係人進行相同交易或關聯交易之訂價資料。
六、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內各年度經營效益預測及規劃等。
七、申請當時與國內外業務主管機關間,已發生或討論中與其所採用之訂價方法有關之問題說明或已獲致之結論,或與國外業務主管機關間已簽署之預先訂價協議。
八、可能出現之重複課稅問題,及是否涉及租稅協定國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九、其他經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之資料。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件及報告,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提供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依規定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
前項年度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
申請人於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日前,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課稅年度中,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提出年度報告之規定。
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非為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新訂價之情形,應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