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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