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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具取得所預定經通常管理或修理之應有價值而增加之相當金額;所稱增加效能,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部份之效能達二年以上者。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