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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應於帳簿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
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