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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EN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 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 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 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 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應予 補充。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 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 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 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 鍰」(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刪除),關於裁處罰鍰數額部分,已逾 越必要程度,就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 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 注意事項(一○○年八月十一日廢止)第三點第四項第六款:「營業人報 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六、……法院……拍賣貨物,由 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改列於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一款:「……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 稅繳款書扣抵聯。」一○一年三月六日再度修正發布該條款,此部分相同 )及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二、 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得法院分配之 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 ……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聯應 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未獲分配之營 業稅款,……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 之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均 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 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 三十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第○九三○四五一四 三二號、第○九四○四五○○○七○號、第○九五○四五○七六八○號、 第○九六○四五○四八五○號、第○九七○四五一○五三○號令,所釋示 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 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 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 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