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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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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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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第 51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