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為臺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明定。又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違反該條
例之規定時,得撤銷其許可,亦為同條例第四十三條所規定。本件原告開
設之雜貨商店,在貨架後排,陳列未貼專賣憑證之私酒清酒六瓶 (貼有偽
造之專賣憑證) ,業經當場查獲。被告官署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分局
) 調查人員查扣此項私酒,係會同該管警員為之,手續上原無欠缺。且查
扣私酒之手續是否欠缺,亦與原告販賣或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私酒之行政
犯行成立與否,無何影響。被告官署撤銷原告菸酒零售商許可,於法自非
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