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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專賣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實施檢查或取締時,得通知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
關派員協助。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其查緝或扣押由憲兵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執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為臺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明定。又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違反該條 例之規定時,得撤銷其許可,亦為同條例第四十三條所規定。本件原告開 設之雜貨商店,在貨架後排,陳列未貼專賣憑證之私酒清酒六瓶 (貼有偽 造之專賣憑證) ,業經當場查獲。被告官署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分局 ) 調查人員查扣此項私酒,係會同該管警員為之,手續上原無欠缺。且查 扣私酒之手續是否欠缺,亦與原告販賣或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私酒之行政 犯行成立與否,無何影響。被告官署撤銷原告菸酒零售商許可,於法自非 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