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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年度:指本辦法各項計算公式所需資料可取得之最接近年度。
二、決算數:在直轄市、縣(市)指由審計機關審定之決算數;在鄉(鎮、市)指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之決算數。
三、營利事業營業額: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
四、土地面積: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數:
各該地方政府土地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行政轄區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x20%﹝(行政轄區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面積)為負值時,以零列計﹞
五、自籌財源:指歲入決算數扣除本稅款及補助收入之數額。
六、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下列各項人事費用之合計數:
(一)本俸。
(二)加給。
(三)生活津貼。
(四)福利互助金。
(五)退休撫卹金。
(六)保險費。
七、準用直轄市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準用直轄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之縣。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 EN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