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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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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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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
EN
第 69 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
EN
第 30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