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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