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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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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 14 條
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
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
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管制、督導及考核
。
三、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之擬議
。
五、其他有關各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除外)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
事項。
記帳士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34 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 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 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