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服務科掌理服務及宣導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三)為民服務訓練事宜。
(四)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五)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之考核及服務人員電話測試。
(六)儲蓄免扣證之核發及督導管理。
(七)新聞剪報資料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八)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九)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十)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十一)為民服務意見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二)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三)民意電子信箱(含局長信箱)相關處理事宜及案件追蹤管制。
(十四)為民服務重點工作項目擬訂執行及考核事項。
(十五)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之執行及督導。
(十六)稅務題庫電腦語音及傳真作業。
(十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管理作業。
(十八)公務機關查調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之報部核示。
(十九)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業務(
資料之調閱及提供由各業務主管科辦理)。
(二十)本局外網規劃作業。
(二十一)其他有關納稅服務事項。
二、宣導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資料之編印及提供。
(二)所得稅申報宣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規範學生納稅服務隊事宜。
(六)上級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統一發票宣導事項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本局簡介編印。
(九)國稅通訊編輯及發行。
(十)辦理服務科相關活動之攝影。
(十一)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二)大事紀要資料彙整。
(十三)記者會之籌辦及協調。
(十四)整體公務行銷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各項租稅宣導活動之計畫及執行。
(十六)外賓之接待。
(十七)其他有關宣導活動事項。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