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第二條所定資格之文件。
三、各職業訓練班之招生簡章與參訓學員名冊。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者免附。
四、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名冊、在職證明正本及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辦理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之職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