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職業訓練班為全日制,且訓練課程時數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二、訓練機構所辦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四分之一者,或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委託之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參訓人數二分之一者。
三、各職業訓練班課程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參訓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率(以下簡稱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且累計就業達三十日以上者。
訓練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辦理評選,公開表揚,並得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訓練機構輔導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卓著。
二、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所辦理各項職業訓練與訓後輔導就業,提供創新及興革意見,有具體貢獻。
三、其他辦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職業訓練,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