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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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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第 4 條
前條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勵金。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發給獎狀。
四、其他獎勵方式。
廢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第 3 條
訓練機構輔導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卓著。
二、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所辦理各項職業訓練與訓後輔導就業,提供創新及興革意見,有具體貢獻。
三、其他辦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職業訓練,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