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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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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6 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條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一次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第 4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