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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三條之一,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無輔導期限限制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輔導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服役九年以上未滿十年,輔導期限十六年。
(二)第二級:服役八年以上未滿九年,輔導期限十四年。
(三)第三級:服役七年以上未滿八年,輔導期限十二年。
(四)第四級:服役六年以上未滿七年,輔導期限十年。
(五)第五級:服役五年以上未滿六年,輔導期限八年。
(六)第六級:服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輔導期限六年。
前項所定退除役官兵之分類分級及輔導期限,由輔導會核定之。
第一項所定輔導期限,自退除役官兵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時起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