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軍事審判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66 條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64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以書狀向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軍事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軍事審判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審判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審判官,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