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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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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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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52 條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21 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第 22 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
第 23 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