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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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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4 條
前條經費預算之編列得參考下列事項:
一、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執行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之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軍用機場噪音監測裝備量測後,所繪製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戶口數、人口數、飛行架次及噪音量等相關事項。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
第 3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應編列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及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