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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補助經費範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既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為限。
前項醫療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病床設置之區域;學校、圖書館及托育機構之補助範圍,限於受航空噪音影響學習之區域,不包括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認定不屬學習區域。
第一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及獨立門牌。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
四、居住使用區域無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