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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協調劃設該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提供符合前條第一項建造或設立時間規定之既有合法建築物所有人名冊或戶政資料。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並通知既有合法建築物所有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補助: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建造時間。
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之設立時間。
除前項情形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協調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酌予補助。
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