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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