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 16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57 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