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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防部核定。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