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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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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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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21-2 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7 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