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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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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事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二、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教育班隊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第二款所稱軍事訓練機構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前,核授軍事專長、學資之學校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