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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