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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三、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