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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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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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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教育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