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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三、申請自願退學。
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
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
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累積達教育階段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
九、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一、就讀之教育班次,修業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一次為限: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班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懷孕學員生,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一年。學員生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以子女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項人員得視需要,再延次一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