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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