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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